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培训合同经典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教育培训合同经典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培训员工后员工要和公司签几年的合同,具体的服务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限应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当然具体时长建议以进修的具体费用为准,可能是根据培训费用的多少来确定的,培训费用高,约定的服务期就长点,培训费用少,服务期就短一点。
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1. 不正规教育机构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2. 因为不正规教育机构没有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其开设的课程和授课教师的资质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其签订的合同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3. 如果想要接受教育培训,建议选择正规的教育机构,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如果学校对教师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且约定了服务期,在服务期内辞职,需要赔偿学校剩余服务期的违约金。
2,如果没有服务期协议,并且没有竞业禁止协议,合同期内,单位没有违法用工的情况下,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学校,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学校辞职即可。
3,《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培训合同经典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培训合同经典案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2024-10-11 13:58:24
2024-10-11 13:37:08
2024-10-11 13:21:18
2024-10-11 12:57:42
2024-10-11 12:45:46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技能教育培训招商引资的问题,…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响水食品安全培训科的问题,于…